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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考生须知、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2014年12月08日 14:57  点击:[]

各学院: 

请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考生须知、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准时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教务处 

2012.6.4 

2012年6月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打预备铃(上午8:45、下午2:45)后凭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三证齐全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即上午9:00、下午3:00以后不得入场参加考试,作缺考处理。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及身份证,接受监考教师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如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涂改用品等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立即按准考证号码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不准喧哗吵闹,保持考场安静。  

四、考生在试题册分发后,须核对试题册的应试等级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要求更换。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作零分处理。考生还须将本人的准考证号码及姓名清楚、正确地填写在答卷纸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及试题册封底上,切勿遗漏。

五、考生答题,书写部分必须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用红笔、铅笔或圆珠笔答题,不予评分;填涂部分只能用2B铅笔。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任何解释或提示。用专用答题卡答题,只限于2B铅笔答题。考生必须按规定答题(涂点)。

六、考生在答题时间内,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考试全过程中,考生不准上卫生间,不得中途退场。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摘下耳机放在桌旁。

七、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册反放在桌面上,安坐原位,待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题册、答题卡和答卷纸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切记不能将试题册带出考场。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冒名代考,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违者以考试舞弊论处,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纪:

 

 

 

 

 

 

(1)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

 

 

 

 

 

 

(2)考生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3)考生将试题册带出考场。

浙江海洋学院教务处

 

 

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后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作零分处理。  

六、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在四、六级考试过程中,提前翻阅试题册的按违纪处理,成绩为零。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二、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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