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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退学警告、退学等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02日 16: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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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的学生,应予退学警告;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学生,应予退学。《浙江海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6学分的学生,应予退学警告;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的学生,应予退学。《浙江海洋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的学生,应予退学警告;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学生,应予退学。《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规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的学生,应予退学警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学生,应予退学。《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者,应予退学。  

教务处于9月4日新学期教务员会议已布置学籍处理工作,经各学院统计,教务处复核,从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始,浙江海洋学院万殿魁等61名同学不及格课程门数(学分)达到退学警告要求,给予退学警告,邓昆等17名同学不及格课程门数(学分)达到退学要求,拟予退学;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洪敏等92名同学不及格课程门数(学分)达到退学警告要求,给予退学警告,邱合兴等15名同学不及格课程门数(学分)达到退学要求,拟予退学,董世磊等2名同学根据学籍文件规定,一年后,学分制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30学分的,给予退学。  

学校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拟退学的学生一次申请留级或跟班试读的机会,但在办理申请手续之前(9月25日之前),必须缴清所有的费用。  

各学院要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学生及其家长;对拟退学学生的缴费注册、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于9月25日将汇总情况、《浙江海洋学院学籍异动报告单》(附家长签名)、《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籍异动报告单》(附家长签名)送交教务处综合办公室;要对上述学生进行专题谈话,做好学生思想教育、一帮一学习互助等工作。  

附件:  

1.浙江海洋学院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学籍处理学生名单  

2.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学籍处理学生名单  

3.退学警告学生、家长联  

4.浙江海洋学院拟退学学生、家长联(欠费)  

5.浙江海洋学院拟退学学生、家长联(无欠费)  

6.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拟退学学生、家长联(欠费)  

7.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拟退学学生、家长联(无欠费)  

教务处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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