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02月06日 12:34  点击:[]

 

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加快建成浙江海洋大学行动纲要(20132015年)》(浙海院发〔201343号),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内涵式发展和特色化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建成浙江海洋大学的步伐,切实对接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两区”建设发展需求,学校决定于2013-2015年全面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  

第二条 为了加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 及《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20132015年)》(浙海院发〔2013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我校提升工程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着力优化专业结构,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工程的实施,有效提高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等三类人才的培养质量,稳步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等四种能力水平。  

第四条我校提升工程包括五个方面的建设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卓越计划;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推进专业认证和评估;优化课程体系,提高课程建设水平;推进教育资源信息化,完善实践教育平台;强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第五条我校提升工程资助项目包括以下八大类别: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计划项目、专业认证试点项目、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特色课程项目、优质课程视频项目、与省外名校的校际交流项目、教学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  

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学校提升工程的总体方案;组建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和实施提升工程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提升工程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提升工程的日常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提升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提升工程按照“学校统筹,综合建设;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学校主导,自主申报;科学管理,讲求实效;动态投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提升工程办公室根据提升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八条提升工程项目原则上通过项目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等程序立项,部分项目(如核心课程、特色课程等)也可以适当实施建设完成后立项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工程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价,促使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努力达到预期目标。  

第九条 提升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三、项目申报  

第十条 按照学校统一部署,以《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为指导,具体项目申报根据相关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其中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计划项目、专业认证试点项目、教学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等四类项目实行一次性统一申报方式,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特色课程项目、优质课程视频项目、与省外名校的校际交流项目等四类项目采用分阶段滚动申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提升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和主要成员必须是浙江海洋学院在职在岗人员,各教学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向学校推荐。  

第十三条同一年度申请人原则上不能同时主持2个及以上提升工程项目,同时实行项目完成情况同新项目申报挂钩的办法,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原有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在原有项目完成前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提升工程申请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高度契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充分对接两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准确把握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项目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3、对国家、省、校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尤其是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能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项目预期在学生满意、教师成长、社会认可等方面能取得较好的绩效,研究成果具有出版、应用、示范、推广的价值;  

5、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通知)。  

第十五条 提升工程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网络评议、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确定立项项目建议方案,并提请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学校批准公示后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项目申请人评审回避制度。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提升工程项目经费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期检查、分期拨款原则,实行项目经费宏观管理。提升工程项目经费确定后,采取分年度(或分批)拨付的形式。项目负责人根据《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与提升工程相关的其他国家、省级和横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经费,可参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我校提升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六、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提升工程立项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进展、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其中国家、省专业建设经费和教学创新团队、专业认证、卓越计划等项目经费必须每年底进行年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核查;其他项目采用中期检查方式,年度和中期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检查合格者,按时拨付剩余经费;检查不合格或不按时报送检查报告者,暂缓续拨经费,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进度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进行中若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项目。对进展不力的项目取消立项,同时追究项目申报单位的领导责任。  

七、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凡学校资助的提升工程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升工程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由提升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结题验收根据项目不同可以采取网评(含校外专家网络评议、网站评价等)、会评(含会议评审、公开示范效果评价等)、座谈(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企事业代表等)等多种方式进行。结题验收组专家由提升工程办公室和项目组会商确定,一般应包括工作委员会委员、本学科专家、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等,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负责向结题验收组每位专家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结题验收报告、项目工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上述材料须在结题验收会议前一周提交结题验收组专家评阅。  

第二十五条结题验收组专家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申请书,对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结题验收意见,确定是否通过结题验收。提升工程办公室将验收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组提出延期申请,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允许延期一年。对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者,取消其提升工程项目的资格,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高一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轮(高一级)项目申报中核减申报和立项指标。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2套,研究工作总结2份及研究经费决算(包括经费总支出情况表和资助经费决算表各1份)、结题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一并送交提升工程办公室验收存档。  

八、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学校提升工程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属学校所有,发表论著时,必须标注“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  

第三十条学校召开多种形式的提升工程项目成果报告会、交流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一条:浙江海洋学院专业准入与预警退出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