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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专业准入与预警退出管理办法

2015年02月04日 11:06  点击:[]

 

为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对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促进学校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和规范管理,以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31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应充分发挥自主管理权,按照“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动态平衡”的指导原则,建立健全专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构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二条专业的准入与退出,不仅要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应围绕学校创建综合性海洋大学目标,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正确处理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提倡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发展交叉与新兴学科专业,不断扩大大类招生和培养范围,根据专业建设质量、学生招生就业情况等做好专业“加减法”,整体提升学校的专业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总体办学效益。  

第四条专业的准入与退出,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第二章专业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  

第五条专业的准入,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准入专业必须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具备教育部关于申报新专业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省教育厅设置新专业的有关原则。  

(二)拟准入专业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人才需求,其中与社会对接程度高、行业支撑强、社会需求大、一志愿率高、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可以优先考虑准入。  

(三)拟准入专业必须考虑学校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可以借助现有师资及实验设备,只需要学校少量投入的专业,可以优先考虑准入。  

(四)拟准入专业必须具有所属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需求论证报告、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五)拟准入专业必须有支撑准入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有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定向或合作培养需求,年需求数达30人及以上或给予每生培养成本资金支持,且可连续合作三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准入。  

第七条专业的准入应当考虑全省乃至全国专业布点和就业情况,对于全省已有同类专业且具较强基础和特色,而本校新建专业无法在短时期内赶上或超过的专业,暂不进行专业准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控专业、浙江省近三年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专业或就业率低于90%的专业、全省布点超过25个的专业,一般不考虑准入;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办学方向或共建、交叉、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专业,不再考虑准入。  

第八条专业准入程序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办学条件,组织制定本学院专业发展规划,提出近五年专业增设、调整或撤销的具体意见。专业发展规划应包括: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专业结构分析、专业主体特色、人才需求分析、分年度新增和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建设的支持与保障措施等。专业发展规划应充分征询教授代表、行业企业专家和区域产业部门专家意见,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教务处。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二)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专业发展规划情况,在通盘考虑和全面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评议、校内公示和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凡是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学校于规划当年可自主设置专业,省教育厅只作形式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批;若专业发展规划未通过省教育厅审核,则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申报新专业,由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拟准入专业的相关申报材料,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即可准入并申请次年开始招生。  

(四)拟准入专业若属医学学科门类、教育学学科门类专业须征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章专业预警退出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省内高校重复设置过多、就业率在全省排名较低的专业,所在学院要尽早实施专业调整和改造,学校将通过专业评估的方式实现专业预警退出。  

第十条学校组织开展对新专业的合格评估。在新设专业招生一年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办学基本条件的合格评估,若未通过合格评估,将进行第一次预警;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合格评估,若未通过,予以第二次预警,并予以通报,被通报专业应限期整改。新专业在同期还要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合格评估,其评估结论将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予以撤销退出。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评估机制,通过发布专业动态数据的形式实施专业预警退出,该动态数据主要指向专业的市场需求情况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  

第十二条专业动态数据于每年9月份向全校公布,包括每个专业上一年的招生录取情况、转专业情况、公共基础课程补考率和重学率、毕业班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累计通过率、毕业率和学位授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签约率、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比例等刚性数据。对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还要公布学生自愿报名的分流学生数,据此动态数据确定每年度的专业预警名单,对预警专业削减第二年的招生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近三年首轮投档录取情况平均调剂率(含征求志愿计划数)高于40%的专业列入预警名单;  

(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未达到80%,或者在全省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专业列入预警名单;  

(三)专业分流中,少于15名学生报名的专业进入预警名单。  

第十三条累计3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将实行退出机制,停止招生。对建有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有硕士点的专业,可以暂缓考虑退出,但专业必须采取整改措施,视其整改效果再决定是否退出。  

第十四条专业退出程序  

(一)对于预警退出的专业,由教务处与学院沟通后直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对学院经过论证,确需停办的专业,由专业所属学院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方案,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教务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最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若对已准入专业进行专业名称调整,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按专业准入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退出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若对已准入专业进行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调整,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学校审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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